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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贡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暂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贡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暂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被告人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至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杨冶路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花卉场内,盗窃一盆多层小叶罗汉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20年11月27日凌晨2时,被告人杨某某、贡某某在**花卉场,采用由被告人杨某某进入市场搬运、被告人贡某某在外等候并搬运上车的手段,共同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市场内的瓜子黄杨1盆、多层中叶罗汉松1盆、海南铁树2盆、金桔盆栽1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2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盗窃花卉已全部由侦查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盆景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邗江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王某乙等三名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

6.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7.道路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贡某某在部分犯罪中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贡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柏晓慧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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