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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豆某甲受贿、滥用职权案)(公开版)_山西省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豆某甲,曾用名豆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吉县吉昌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镇**村,现住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刑事拘留,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甲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豆某甲任吉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土地及地质灾害等工作。

一、受贿罪犯罪事实

被告人豆某甲在**镇政府2016年地质灾害集中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地质灾害搬迁区内5名居民贿赂共计人民币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7月份的一天,孙某某向被告人豆某甲询问是否能享受地质灾害搬迁政策时,该豆向孙某某索要4万元。2017年7月4日,孙某某与被告人豆某甲约定在**镇政府门口见面。在被告人豆某甲驾驶的车辆上,孙某某、冯玉琴某某夫妻二人将现金人民币4万元交给被告人豆某甲。后被告人豆某甲为孙某某办理了地质灾害搬迁安置房相关手续,孙某某按照规定获得2套安置房。

2、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董某某向被告人豆某甲询问是否能享受地质灾害搬迁政策时,被告人豆某甲以交纳手续费为由向董某某索要2万元。后董某某在被告人豆某甲的办公室,将现金人民币2万元交给被告人豆某甲。董某某按照规定获得2套安置房及补偿款。

3、2017年7月份的一天,陈某甲向被告人豆某甲询问是否能享受地质灾害搬迁政策时,被告人豆某甲以一孔窑洞深度不达标准需交纳手续费为由,向陈某甲索要1万元。7月底的一天,陈某甲与被告人豆某甲约定在吉县吉昌镇小府十字路口见面。见面后,陈某甲在被告人豆某甲驾驶的车辆上,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交给被告人豆某甲。陈某甲获得1套安置房。

4、2017年7月份左右,陈某乙在准备地质灾害搬迁安置资料时发现其土地证丢失,遂让其儿子祁某某找被告人豆某甲询问解决办法。被告人豆某甲以交罚款为由,向祁某某索要1万元。后祁某某在被告人豆某甲的办公室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交给被告人豆某甲。陈某乙按照规定获得1套安置房及补偿款。

5、曹某甲在地质灾害搬迁区内有3孔窑洞和5间平房。按规定,曹某甲可获得2套安置房和补偿款。2017年6、7月份,曹某甲为能多还迁一套安置房,找被告人豆某甲帮忙被拒。后曹某甲在被告人豆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该豆现金人民币1万元。在被告人豆某甲的帮助下,曹某甲顺利获得3套安置房。

二、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

2014年曹某乙以出售为目的,在吉县**镇**村**地质灾害隐患点违规动工修建房屋。**镇土地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多次向分管土地及地质灾害工作的被告人豆某甲报告。被告人豆某甲责成土地所工作人员予以制止。土地所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到施工工地责令曹某乙停止修建。曹某乙仍擅自建成9间房屋,但未给该9间房屋安装门窗及水电设施。2017年**镇政府地质灾害搬迁集中安置工作开始后,曹某乙为将不在地质灾害搬迁范围内的该9间房屋还迁为安置房,多次找被告人豆某甲帮忙。曹某乙按照被告人豆某甲的指使将9间房屋以其亲属葛某某、师某某、刘某某三个人的名义提出还迁申请。被告人豆某甲联系山西**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勘察院)的工程师王某某,指使王某某出具调查报告将葛某某名下的房屋纳入地质灾害隐患区。2017年5月份,被告人豆某甲擅自以**镇政府名义出具委托书,委托**勘察院对葛某某名下的房屋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当月,王某某指派**勘察院工作人员对葛某某名下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并拍照后,按照被告人豆某甲的要求,以**勘察院的名义出具了《葛某某家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建议葛某某家立即搬迁避让。后被告人豆某甲指使**镇政府工作人员伪造了葛某某、师某某、刘某某三人的地质灾害搬迁申请书、地质灾害搬迁户调查表、审批表、协议书以及验收申请等资料。曹某乙按照规定交纳自筹款后,与被告人豆某甲约定在吉县柳卜湾桥头附近见面。在曹某乙驾驶的车辆上,曹某乙为表示感谢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送给被告人豆某甲。曹某乙以葛某某、师某某、刘某某名义共获得3套安置房。2018年曹某乙将3套安置房出售,获利64.8万元。经评估,曹某某获得的3套安置房价值59.3万元。

被告人豆某甲妻子杨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8月5日向吉县财政国库支付局账户交纳赃款6万元、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地质灾害搬迁相关文件及材料等;2.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陈某甲、董某某、祁某某、曹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房地产估价报告书;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8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正当履行职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9.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豆某甲应当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常亮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

4.涉案赃款10万元已由被告人家属上缴至吉县财政国库支付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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