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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谷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5********,汉族,大专文化,原新乡市牧野区**园林店负责人,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号)。被告人谷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京国际慢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新乡市名扬景区游乐用品有限公司采购2018桠溪国际慢城玻璃走廊及丛林穿越项目。2018年12月,新乡市名扬景区游乐用品有限公司将南京国际慢城玻璃走廊栏杆水泥仿真工程分包给被告人谷某甲经营的新乡市木业区**园林店。

2019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谷某甲在脚手架未设置安全防护网、作业人员不具备登高作业资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位于高某区桠溪街道国家慢城景区丛林穿越工地进行作业。被害人谷某乙(男,殁年57岁)在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且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情况下冒险实施高处作业,不慎从未设置安全防护网的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受伤,于2019年3月10日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谷某乙符合高坠致全身多发损伤引起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致肺动脉栓塞而死亡。经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政府“2.28”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谷某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谷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谷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承包合同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中平

检察官助理:柏天文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53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偿协议书1份。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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