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谷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居民身份证号:41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谷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8时许,在河南省长葛市******工地项目部办公室,谷某乙因工程款问题和能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谷某甲持玻璃杯将能振中面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能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谷某甲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能某某陈述;
3、鉴定意见;
4、书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国营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谷某甲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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