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江检刑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79********,汉族,文盲,电焊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乡**村**组**号。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谷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盗窃作案4起,窃得文胸11个、女士内裤1条、连裤袜1双及西瓜2个。经认定,被盗部分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下同)677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路边,乘隙窃得被害人史某某晾晒在此处的文胸2个。经认定,被盗2个文胸价值200元。
2.2020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的院子内,乘隙窃得文胸1个。经认定,被盗文胸价值20元。
3.2020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路边,乘隙窃得被害人史某某晾晒在此处的文胸3个、女士内裤1条及连裤袜1条,后在西瓜大棚内窃得西瓜2个。经认定,被盗其中2个文胸、1条女士内裤、1条连裤袜及2个西瓜价值257元。
4.2020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路边,乘隙窃得被害人史某某晾晒在此处的文胸5个。经认定,被盗其中4个文胸价值200元。
被告人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史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
6.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7.孙某某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善梅
检察官助理:王婉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