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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号,原佛山市南海区****学校保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早上8时许,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学校保安被告人谷某某酒后返回学校门卫室,因门卫室内气味难闻的问题与正在门卫室内值班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扭打在地。期间,被按在地上的张某某拿起门卫室内地上的一把平时煮食用的菜刀砍向被告人谷某某,谷某某用右手挡刀致手指受伤。被告人谷某某随即夺过菜刀并向张某某的头部连砍几刀致张头部受伤。张某某挣扎爬起并跑出门卫室外,被告人谷某某持菜刀从后追赶,直到张某某晕倒在地后谷某某将菜刀扔在地上,其后谷某某的妻子把菜刀弃置到旁边的花丛中。随后被告人谷某某被接报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谷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6.勘验、辩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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