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谭某,男性,1991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8119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xx街道xx小区xx区xx幢xx号。2010年10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 2017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31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于2019年3月15日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谭某在宣威市双龙街道泰安社区镇二中背后翻窗进入尹某某租住的家中,盗走尹某某家放在客厅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充电器一个、鼠标一个、电脑包一个,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1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有抢劫、盗窃前科,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祥花
2019年3月26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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