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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谭乙等三人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谭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4********,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一六镇某某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谭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0********,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一六镇某某村某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谭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5********,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天塘乡某某村某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谭乙、谭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谭某、谭乙、谭某丙,利用所购微信加入承德县第三中学七年级五六班文科综合群,冒充班主任及学校财务的身份,以缴纳补课费的名义骗取学生家长共882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将所骗钱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等。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谭乙、谭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铁冰

检察官助理:于海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谭某、谭乙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一六镇某某村。谭某丙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天塘乡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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