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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周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谭某,女,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号,无业。被告人谭某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灌南县**镇**村**组**号,务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无居民身份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灌南县**镇**村**组,无业。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灌南县**镇**村**组**号,务工。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灌南县**镇**村**组**号,厨师。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周某某、单某某、耿某某、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4日前后,章某某(13周岁)和唐某甲(15周岁)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约定一星期后见面,同年5月10日,被告人谭某纠集被告人周某某帮忙打架,5月11 日19 时许,周某某再次纠集被告人单某某、耿某某、潘某某三人并携带甩棍和铝管,和对方唐某甲纠集的许某甲(另案处理)、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灌云县图河乡图河街威龙网吧后面小巷子里打架,在打架过程谭某一方持甩棍将许某甲等人打伤,经鉴定:许某甲顶部头皮裂创,评定为轻微伤;林某乙顶部头皮挫裂创,评定为轻微伤;董某某腰背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甲、唐某乙、唐某甲、章某某、朱某某、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许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董某某陈述;

4.被告人谭某、周某某、单某某、耿某某、潘某某供

述和辩解;

5.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灌公物鉴(临床)字[2019]264号、265 号、2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周某某、单某某、耿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周某某纠集单某某、耿某某、潘某某等人持械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单某某、耿某某、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谭某、周某某、单某某、潘某某、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静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周某某、单某某、潘某某、耿某某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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