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原租住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谭某甲系被害人周某某外甥叶某甲的妻子。2012年6月至2015年5月,谭某甲谎称自已系北京人民日报社总部员工,能帮助周某某女儿安排工作,多次以需要请客送礼、单位分房需垫付房款等理由,骗取周某某的信任,周某某通过妻子赵某甲及朋友向谭某甲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82)和建设银行卡(卡号:622280***********36)账户转款共计722万元。
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谭某甲在周某某要求其退回之前支付的钱款后,仍编造退回资金需要支付手续费、税费等各类费用的理由,要求周某某继续向其工商银行卡账户转账,金额共计446.8万元。
2.2015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谭某甲利用叶某乙想帮助其舅舅周某某尽快解决此事的心理,虚构上述相同事由,要求叶某乙向其工商银行卡账户转账,金额共计138万元。
被告人谭某甲将骗得的所有钱款均用于日常开销、旅游、购物等高消费,至案发前已挥霍一空。案发后,谭某甲家属退还周某某1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串珠、吊坠、戒指、手镯、翡翠、天珠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笔记本、短信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借条、交通及住宿记录、会员消费明细等;
3.证人赵某甲、祝某某、邹某某、毛某某、吴某某、赵某乙、王某某、余某某、谭某某、叶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叶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130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时康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在衢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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