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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危险驾驶案)_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81984********,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中共党员,陕西省镇坪县人,现住在陕西省镇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镇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20时许,谭某甲与邓某某等人在镇坪县大酒店喝酒后,驾驶号牌为陕G1****小型普通客车从镇坪县**镇**停车场往**镇**村方向行驶,在行驶至225省道104KM处时,被镇坪县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3mg/100ml。后依法提取谭某甲血样进行检测,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肖某某、廖某某、罗某某、邓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谭某甲进入**停车场开车视频、修理厂视频、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娟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谭某甲现住镇坪县**镇**村**组

2、案卷二册。

3、光碟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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