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01994********,瑶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住金秀瑶族自治县**镇**村**林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向律师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谭某甲通过QQ群免费下载、好友提供、向微信好友购买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227****,其中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谭某甲以100元的价格跟微信好友“某某某”购买了1100条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谭某甲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悦点”APP来进行实名认证注册,每运用一条公民个人信息实名注册成功后获得商家给予1至2元不等的报酬。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谭某甲通过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名认证注册非法获利约19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敏诗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讯问笔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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