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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张某甲等19人涉嫌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罪等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1.被告人谭某甲,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4********,云南省永胜县人,大专文化,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镇**路**号,捕前住泸水市**镇**期**栋。2011年9月27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泸水县公安局鲁掌边防派出所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在侦查期间发现谭某甲另有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2019年10月3日,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并报备我院,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12月3日,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陈佳民,云南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证号:C20055333210232。

刘军,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证号:532646号。

2.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74********,安徽省枞阳县人,大学文化,群众,系**公司**站站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庄**号**宿舍**室,捕前住泸水市**镇**区**栋**室。2009年6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泸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张某甲另有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2019年10月3日,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并报备我院,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12月3日,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黄敏,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证号:A20103412820386。

3.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0********,云南省兰坪县人,初中文化,群众,系泸水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县**乡**村委会**组,捕前住泸水市**镇**区**栋**单元**室。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刘某甲另有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2019年10月3日,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并报备我院,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12月3日,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田擎宇,大怒江律师事务所

4.被告人季某甲,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6********,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群众,系**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泸水市**集团廉租房**栋**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在侦查期间发现季某甲另有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2019年10月3日,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并报备我院,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12月3日,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5.被告人谭某乙,外号:阿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8********,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群众,系**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捕前住泸水市**集团廉租房**栋**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3日、11月3日,经两次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3日,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6.被告人小某某,男,傈僳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33211989********,云南省泸水市人,初中文化,群众,系**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镇**村委会**组**号,捕前住泸水市**镇**村委会**路**组**号。无前科。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3日、11月3日,经两次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3日,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普蕴鹏云南省大怒江律师事务所

7.被告人杨某甲,无曾用名、绰号、别名,男,白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88********,云南省洱源县人,大学文化,群众,系原**驾校校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泸水市**镇**路**号**公租房**栋**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杨明昌云南南亚律师事务所。

8.被告人韩某甲,别名:韩某乙,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76********,云南省泸水市人,小学文化,系**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镇**村委会**组**号,捕前住泸水市**镇**村**园。无前科。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濮永淇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

9.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6********,云南省泸水市人,大专文化,群众,系**有限公司职工,捕前住泸水市**镇**路**号**栋**室。无前科。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泸水市以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李骏黎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

10.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6********,云南省永胜县人,高中文化,群众,系**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捕前住泸水市**镇**集团廉租房**室。无前科。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11.被告人张某丙,曾用名:张某丁,男,白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87********,云南省泸水市人,初中文化,群众,系**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镇**村委会**组**号,捕前住泸水市**镇**路**号。无前科。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12.被告人张某戊,曾用名:张某己,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88********,云南省元江县人,大学文化,群众,系**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栋**室。无前科。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伏汉文,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号:C20115303250485。

13.被告人寸某某,无曾用名、绰号、别名,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61********,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文化,群众,系**所辅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组**号,捕前住云南省腾冲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李德昌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

14.被告人杨某丙,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1********,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捕前住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2017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泸水市公安局决定,2017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2月10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经重新提请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15.被告人张某庚,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1********,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捕前住: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2011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我局刑事拘留,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泸水市公安局决定,2017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2月10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经重新提请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16.被告人得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85********,云南省泸水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镇**村**组,捕前住:泸水市**镇**村**组。2017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泸水市公安局决定,2017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2月10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经重新提请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17.被告人杨某乙,别名:平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4********,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胜县**镇**街**村委会**村**号附**号,捕前住:德宏州梁河县**路**号出租房,1994年4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吴林奎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刘某甲、张某甲、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季某甲、小某某、谭某乙、胡某某、韩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寸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谭某甲、张某戊、杨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被告人谭某甲、杨某乙、季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谭某甲、杨某丙、张某庚、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全部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5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2014年10月至案发前,被告人谭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其名下**有限公司在**独家经营的优势地位,指使该公司员工,要求前来检车的客户无条件办理拓号、洗车、喷字等缴费手续后方可安排安全技术检测,引发广大车主强烈不满。根据群众举报,**县物价局等多个部门就此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向该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2016年6月2日,被告人谭某甲为规避监管,经与张某甲、刘某甲谋划,指使刘某甲在**有限公司院内注册成立**汽车服务中心,由刘某甲任法人代表,主要经营拓号、洗车、贴反光条、喷字等业务。**汽车服务中心表面上看是与**有限公司分立的一个公司,但实质上仍由谭某甲名下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按照**有限公司的要求,前来检车的机动车车主必须先到**汽车服务中心接受拓印车架号、贴反光条、喷字、洗车等服务并取得缴费凭据后,才能进入车辆检测流程。期间,即便有的车辆没有必要清洗,也必须缴纳洗车费后才允许上线检测。经司法会计鉴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6年6月21日期间(即**汽车服务中心开业之前)**有限公司违法收取的拓号、贴反光条、洗车、喷字等费用共计396503.00元;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 **汽车服务中心违法收取的拓号、贴反光条、洗车、喷字等费用共计5905320.00元;2016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有限公司违法收取的车辆复检费共计406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谭某甲、张某甲、刘某甲的户籍证明。

3.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4.被告人谭某甲、张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季某甲、宋某某、小某某、谭某乙、胡某某、韩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6.被害人李某丁、刘某丙、杨某丁、邹某某、白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从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价格主管部门调取的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的相关材料。

9.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有限公司乱收费问题调查处理意见、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材料。

10.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11.扣押的**有限公司收费收据书证材料。

12.现场勘查资料。

二、串通投标罪

2016年7月底,被告人谭某甲得知泸水新县城8号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投资约6506万)正在公开招标的消息后,在明知自己没有工程承建资质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杨某甲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戊相互串通,密谋由被告人张某戊找20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投标,并承诺工程中标后,支付给张某戊工程造价1.5%-2%的管理费。根据谭某甲授意,杨某甲和张某戊用**有限公司、**驾校20名员工的身份证,以张某戊找来的20家公司授权代理人名义制作资格预审材料参与投标,其中,有5家公司通过了资格预审。随后,谭某甲将100万元保证金转给张某戊,让张某戊联系已通过资格预审的5家公司代为缴纳保证金并提供投标文件,张某戊于是将制作好的标书交由杨某甲,再由杨某甲安排专人递交。经审核,在5家递交投标文件的公司中,仅有2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要求并通过初审。因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须进行重新招标的规定不符,此次招标项目被作流标处理。2016年9月6日,泸水新县城8号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二次招标,谭某甲采用上一次投标的同样手法,再次串通杨某甲、张某戊参与投标。为防止流标,他伙同杨某甲、刘某甲到**建筑有限公司对张某戊制作的20家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查验,并将预审材料复印、装订密封后带回六库,由杨某甲安排**有限公司、**驾校的20名员工到怒江州政务中心递交材料。2016年9月18日,经评审,有4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其中3家公司为谭某甲等人串通的公司。随后,张某戊给通过资格预审的3家公司分别转账20万元保证金,并把剩余的40万元退还谭某甲。2016年10月20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泸水新县城8号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由谭某甲等人串通的**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中标,投标结束后,**公司等3家公司将6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张某戊。2016年10月28日,谭某甲如愿以偿地拿到了泸水新县城8号道路工程二期建设项目,并组织施工队开工建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谭某甲、张某戊、杨某甲的户籍证明。

3.抓获、到案经过。

4.被告人谭某甲、杨某甲、张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5.段某某、徐某甲二人的陈述。

6.**有限公司、**驾校员工宋某某、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7.从泸水县县城搬迁建设管理委员会调取的20家公司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公司投标文件等书证材料。

8.调取的张某戊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谭某甲信用社转账记录。

9.从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的泸水市新城区8号道路工程二期建设项目招标相关文件。

三、非法拘禁罪

(一)2015年5月9日,被告人谭某甲与被害人周某甲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100万元给周某甲,还款期限为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6月11日,谭某甲为追讨债款,当其得知周某甲在大理下关的消息后,遂指使被告人杨某丙去找,6月12日凌晨1时许,杨某丙在大理下关云上四季酒店找到周某甲,并按照谭某甲的指使,将周某甲堵在云上四季酒店506房间,不让其出门。当天早上,杨某丙等人从下关将周某甲带到**有限公司谭某甲办公室,催促其筹款还钱。6月13日,杨某丙等人将周某甲带到该公司三楼另一个房间内并安排专人24小时轮流看守,同时催促周某甲用电话与家属联系,声称欠款没有还完,就不允许周某甲离开房间。6月16日,杨某丙以给付每人每天200元的辛苦费为条件,联系被告人得某某、张某庚二人负责看守周某甲。在看守周某甲期间,谭某甲让周某甲签订自愿以工抵债保证书。周某甲的儿子周某乙得知父亲被困的消息后,四处找亲戚朋友借钱替父还钱,并先后向谭某甲账户打款十多万元。2017年7月4日,因谭某甲在原来的还款数额基础上提高了利息,周某甲妻子周某丙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选择了报警。六库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处警民警在**有限公司三楼的一个房间内将被害人周某甲解救出来,并将涉嫌犯罪的谭某甲、杨某丙、得某某、张某庚抓获。自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7月4日,谭某甲、杨某丙等人限制周某甲人身自由长达22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谭某甲、杨某丙、张某庚、得某某的户籍证明。

3.被告人谭某甲、杨某丙、张某庚、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5.证人周某丙、周某乙、张某辛、刘某甲、陈某甲、李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六库派出所处警视频。

(二)2015年,被告人谭某甲因追债,急于找到徐某乙本人。当得知徐某乙在临沧后,遂与杨某乙、刘某甲、季某乙(不起诉)赶到临沧,并指使被告人杨某乙将徐某乙带回到小沙坝**宾馆进行看守。期间,杨某乙多次带徐某乙到**有限公司谭某甲办公室协商还款事宜,有时熬到凌晨2点左右。因熬夜过度曾导致徐某乙身体不适昏倒在地,被送往怒江州人民医院救治。为迫使徐某乙尽快还钱,谭某甲还指使杨某乙从永胜找来5名男子吃住在徐某乙位于保山的家里,时间长达20多天,徐某乙也知晓这一情况。2016年2月5日,徐某乙的生意合伙人冯某甲以需要徐某乙回保山公司办理业务为由将其带走,至此,徐某乙被谭某甲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历时20多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杨某乙的户籍证明。

3.被告人谭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5.证人张某壬、闫某某、冯某甲、张某癸、蒋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蒋某乙、杨某戊、刘某丁、姜某某、季某乙等人的证言。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从2014年至案发前,被告人季某甲、小某某、谭某乙、胡某某、韩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利用他们担任**有限公司检测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微信转账和直接收取现金的方式长期收受送检车主的好处费,采取人为操作、违规更改数据的方式,帮助原本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顺利通过了安全技术检验。因不同的检测环节分别由不同的检测员分工负责,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季某甲、小某某、谭某乙、胡某某、韩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相互勾连,根据各人在检车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瓜分违法所得。至案发前,季某甲等7名被告人通过微信和现金方式收受密某某等80余名客户好处费共计430000余元。其中,谭某乙获取好处费共计102254.01元;小某某获取好处费共计7334.6元;韩某甲获取好处费共计8270.65元;张某丙获取好处费共计68991.79元;季某甲获取好处费共计63748.63元;胡某某获取好处费共计47379.35元;张某乙获取好处费共计21879.08元。

(二)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寸某某利用其担任**所辅警的职务之便,通过打招呼的方式,与**有限公司检测员谭某乙、张某丙、季某甲、胡某某等人内外勾结,向送检车主索要好处费,然后在检测过程中通过违规操作,帮助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车辆办理了车辆检验及落户手续。自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寸某某先后非法收受李某丁等人好处费共计65000元,张某丙从中分得30000余元,谭某乙从中分得约8000元,胡某某分得约5000元,季某甲分得约5000元,寸某某分得15000元及7条软珍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季某甲等人的户籍证明。

3.抓获经过。

4.被告人季某甲、小某某、谭某乙、韩某甲、胡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戴某某、翁某某、唐某某、李某丁等人的陈述。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季某甲等检测员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

五、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谭某甲因在泸水新县城8号道路工程二期建设项目拨款、上报项目材料时需要用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及对公账户,于是伪造了标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在**公司不知情,也未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刘某甲使用伪造的“**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公司税务登记材料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伪造的**公司授权委托书到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农业银行办理了**公司对公账户开户手续。2016年10月31日,谭某甲指使**有限公司职工季某甲以**公司职工的名义,持伪造的**公司印章及相关材料与新城区管委会、新城区农业银行签订专项资金托管协议,托管工程建设资金共计5000万元。2016年11月9日,谭某甲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从专项资金托管账户上将1800万工程款拨付到其私人账户。2016年11月中旬,谭某甲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将专项资金托管账户中的500万和100万资金分别借支给六库镇政府、怒江中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将专项资金托管账户由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谭某甲个人名下的**有限公司,同时安排杨某甲到新城区农业银行新开了**有限公司对公账号,要求农业银行将剩余的2600万元资金划拨到**有限公司账户进行托管。2017年9月13日、12月22日,谭某甲先后要求新城区管委会将1300万、1200万元工程进度款从**有限公司托管账户中拨付到其私人账户。2018年12月24日,谭某甲又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泸水新城区管委会签订泸水新县城8号道路工程二期建设项目补充协议书,并先后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办理了2900.43万元工程款拨款手续。截止案发前,谭某甲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办理泸水新县城8号道路工程二期建设项目拨款达7900.43万元。2019年8月28日,专案组民警在泸水8号路二期工程项目部办公室查获该枚印章,并依法予以扣押。

经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盖印在检材上的印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样本盖印在A4纸张的“**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谭某甲的户籍证明。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徐某甲、那某某、杨某己、杨某庚、董某某、刘某丙、余某甲、张某戊、刘某甲、季某甲、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5.2019年8月28日对泸水8号路项目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扣押决定书、清单、扣押笔录。

6.从农业银行调取**公司的开户资料,。

7.从泸水县县城搬迁管理委员调取的泸水8号路二期工程拨款材料、补充协议。

8.从泸水8号路二期工程项目部扣押的“**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物证实物。

9.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调取的银行流水明细、拨款凭证。

10.保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印章鉴定意见书。

六、行贿罪

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谭某甲为与时任泸水县县委书记李某戊(另案处理)搞好关系,谋求李某戊对其经营企业的发展给予支持和帮助,在李某戊家中送给其12万元人民币。2013年底,李某戊利用职务便利与时任**局局长冯某甲打招呼,帮助谭某甲以**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谷某某)的资质获得了位于泸水市**镇**寨的“泸水县2013年省级财政资金中低产田地改造项目”,项目资金814460.51元。2017年7月,李某戊担心事情败露,将谭某甲叫到家中,退还给谭某甲10万元人民币,并让谭某甲写了一张收条给其妻子木某某,剩余2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戊、冯某甲、季某乙、陈某甲、李某己、杨某己的证言;

3.泸水县2013年省级财政资金中低产田地改造项目(泸水市**镇**村)相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在机动车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领域,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谭某甲、杨某甲、张某戊利用20家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串通投标罪,杨某甲、张某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谭某甲、杨某丙、张某庚、得某某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时间长达22日之久,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张某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谭某甲、杨某乙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时间长达20余日之久,且实施非法拘禁期限,具有恐吓、辱骂等情节,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季某甲、小某某、谭某乙、胡某某、韩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利用在**公司担任检测员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机动车客户贿赂,数额较大;被告人寸某某,利用在**所上班的职务便利,与**公司检测员内外勾结,收受机动车客户贿赂,数额较大,八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小某某、谭某乙、胡某某、韩某甲、张某丙、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谭某甲为拨付工程款,伪造**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并使用伪造的印章和虚假材料办理**公司对公账户,以**公司名义领取5000万工程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被告人谭某甲为与时任泸水县县委书记李某戊搞好关系,谋求李某戊对其经营企业的发展给予支持和帮助,向李某戊行贿1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涉嫌行贿罪。

以上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金龙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小某某、季某甲、谭某乙、韩某甲、胡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寸某某、杨某丙、张某庚、得某某、杨某乙、杨某甲、张某戊现羁押在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4.《量刑建议书》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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