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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卢某某等盗窃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及住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所涟源市**街道**小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涟源市**镇**村,务工人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谭某甲、谭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上午,在涟源市**公司务工的被告人谭某乙电话联系卢某某、谭某甲实施盗窃,后卢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五菱牌面包车搭载谭某乙、谭某甲并携带起子、扳手等作案工具来到**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公司设立在涟源市**镇的建兴基站,盗得基站内24个圣阳牌蓄电池、2块铜片。后三人驾车至娄底**地段,将盗窃的物品出售给经营废品收购店的曾某某,得赃款4500元,谭某乙分得3500元,卢某某、谭某甲各得500元。卢某某将所得500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经鉴定,被盗的24个圣阳牌蓄电池和2块铜片的总价格为7491.2元。

2020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卢某某、谭某甲驾驶牌照为湘******的五菱牌面包车并携带起子、扳手等作案工具来到**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公司设立在冷水江市**镇**村的新台基站,盗得基站内24个丰日牌蓄电池和1块铜片。后二人驾车至娄底**地段,将盗窃的物品出售给经营废品收购店的曾某某,得赃款4118元,二人各得赃款2000元,剩下的118元用于二人吃饭。卢某某将其中12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经鉴定,被盗的24个丰日牌蓄电池和1块铜片的总价格为9980.2元。

2020年6月28日,民警在涟源市**小区将被告人卢某某、谭某甲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月30日,被告人谭某乙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家属代为退赃7800元。

案发后,民警在曾某某的废品收购店内扣押了所有被盗物品,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入所体检表、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颜某某、黄某某、周某甲、苏某某、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卢某某、谭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松宾

检察官助理:何鹭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谭某甲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被告人谭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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