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路**号院**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为谋利,在未获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出资购买厢式货车、小型加油机等物品,私下购进柴油予以销售。2020年7月至8月,谭某某等人以346080元购进82.4吨柴油用于销售。经统计,同年9月7日至22日,谭某某等人销售柴油的金额为207435元。
2020年9月22日,侦查机关破获本案,从谭某某处缴获待售的柴油9.53吨。经鉴定,谭某某等人销售的柴油闪点为59℃,属于危险化学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据、账本复印件,手机转款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杨某某、梁某乙、梁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用柴油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现场取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少杰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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