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1********,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始,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同案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镇**村**路**号对已拆解的报废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进行拼装翻新并对外销售。
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谭某某共向花都区**路**号**三轮车行出售上述拼装报废机动车合计334752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上址缴获拼装好的报废正三轮轻便摩托车308辆(经鉴定,价值218680元),从美运三轮车行处缴获尚未销售的拼装报废正三轮轻便摩托车4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摩托车(照片)等物证(照片);
2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全案证据材料共6册,光盘8张。
3被告人谭某某的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附送。
4.缴获的报废正三轮轻便摩托车312辆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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