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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因怀疑妻子唐某某出轨,2020年3月10日23时许邀集谭某丙、左某某、肖某某至湘乡市望春门马家坪内,经商议,谭某甲安排肖某某驾车封堵孙某某的前进路线,左某某与谭某丙封堵孙某某的倒车路线,一前一后让孙某某小车驶入巷子后无法逃跑。后谭某甲诱骗唐某某回到马家坪的租住屋,不久孙某某开车送唐某某至此处时被谭某甲拦截。谭某甲抢下孙某某与唐某某的手机,言语威胁孙某某到租住屋去把事情讲清楚。谭某甲、孙某某、唐某某进入租住屋后,谭某甲要求孙某某写下承认与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的字据,孙某某照办后,谭某甲依旧不准孙某某离开,并要求孙某某下跪,孙某某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谭某甲对其进行殴打、泼水和言语威胁。孙某某被逼只好跪下,在下跪期间谭某甲对孙某某又进行了殴打、辱骂的行为,并拍摄了视频。3月11日2时许,孙某某在下跪约40分钟后准备起身时再次被谭某甲殴打,谭某丙、左某某将谭某甲拉开,肖某某将孙某某推出门外,孙某某才得以离开租住屋。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谭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谭某甲与孙某某达成调解,谭某甲、谭某丙、左某某、肖某某取得了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份、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3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

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津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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