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中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榕下工艺品厂,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陆续在网络上购买枪支配件,发至闽清县**镇**村**号,并在其位于闽侯县**乡**村榕下工艺品厂住处内组装成枪支,用于打野鸽子,闽清县公安局根据重庆警方查办的公安部督办“4.14涉枪案”移送的线索,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对谭某某位于闽侯县**乡**村榕下工艺品厂的住处进行搜查,搜出一支经过改装的枪支疑似物,并将谭某某传唤至闽清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调查。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自制枪支疑似物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中江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情况说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国清

检察官助理 林瑶瑶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