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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 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襄城县某某路,经营成人保健店。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谭某某明知从他处进购的 “棒老头”、 “老中医”、 “虫草鹿鞭丸”、 “72小时战3天”等保健食品的来源不明、无生产批号,仍然购买并在其实际经营的“爱某某成人保健”店内出售。共获利15000余元。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四种保健品均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莉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襄城县某某局家属院;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卷宗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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