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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15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铲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巿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3时10分左右,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车牌赣A*****的宏宇牌黄色轮式装载机在新建区长堎镇莱卡小镇二期5栋1单元502户的车库前进行施工作业,将改造车库后产生的土渣垃圾铲至货车内。在铲了三次土渣垃圾到货车内之后,因倒车时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铲车后方有人,遂导致受害人王某某被其驾驶的铲车压倒,并致使受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及时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开铲车时未注意安全,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2020年92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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