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无业,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8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与其前妻杨某某协议离婚,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2007)船山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协议》确认:谭某某、杨某某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婚生女谭某甲。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向遂宁市房管局出具虚假证明、伪造的遂宁市船山区民事调解书(2007)船山民初字第531号等相关证据,成功取得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原属于其女谭某甲所有)。2016年1月8日,被告人谭某某以骗取的房产作抵押,并利用何某某为其提供的虚假工商个体户营业执照、虚假的脚手架租赁合同向中国**银行**支行贷款人民币27万元。被告人谭某某取得贷款后没有按时还款,经**行催收18个月后仍未归还,至案发时共计人民币244971.5元贷款未还。以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不动产中心相关资料,民事调解协议,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骗取的房屋产权证以及让他人伪造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何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健朝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01582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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