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村**湾**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25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5年10月25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多名女性的信任并多次从该多名女性手中骗取钱款共计212404.66元。具体如下:
2016年9月,被告人谭桂林认识刘某某(女,38岁),并与刘某某以恋人关系交往。在交往期间,被告人谭桂林以其认识做工程的人以及工程款尚未收回等理由,多次要求刘某某垫钱。至2017年初,被告人谭某某先后从刘某某手中骗得现金67000元,所得钱款用于归还其所借的高利贷。
2018年7月,被告人谭某某认识张某某(女,47岁),并得知张某某有为女儿调动工作的想法,便谎称自己能办此事,并以疏通关系需要钱为由,骗得张某某两次向其昵称为“谭某甲”的微信转账10000元、3000元共计13000元。事后被告人谭某某既未帮忙办事,又未退款,还将张某某电话拉黑,所得钱款全部被其挥霍。
2019年初,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彭某某(女,43岁)并保持联系。2020年3月,被告人谭某某到彭某某位于本市**办事处**小区的家中入住,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同居期间,被告人谭某某谎称自己在北京市、武汉市等地有多处房产,帮人介绍工程从中收取费介绍费,并将微信好友中他人的昵称修改为“**李总”,将该“**李总”发给自己的关于工程业务聊天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发给彭某某等,骗取彭某某的信任,然后以做工程缺钱为由多次让彭某某给予现金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至2020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骗得彭某某钱款共计100600元,被其全部挥霍。
2019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办事处**夏某某(女,45岁)经营的**店认识夏某某,后二人成为微信好友。之后,被告人谭某某谎称自己及家人生病、工地上需要钱垫付等理由多次向夏某某借钱。其中,夏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谭某某昵称为“谭某甲”的微信转账28次共计25304.66元,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谭某某转账500元,两次给被告人谭某某现金各3000元共计6000元。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谭某某骗取夏某某钱款共计31804.66元,被其全部挥霍。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离婚登记档案信息、结婚登记档案信息、广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及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不可撤销的馈赠金支付承诺书、收条、给公安局领导的一封信、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的陈述;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焕环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广水市**办事处**村**湾**号。联系方式:1597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计一百六十四页。
3.补充材料三十二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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