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7********,壮族,文盲,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社**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3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路**号门前,用板车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盗得电动车卖给他人得赃款350元。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甲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42元。
2.2019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路**号门前,趁周围无人,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松吉牌电动车推走,不久被失主抓获并追回被盗电动车。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乙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36元。
3.2020年8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迎宾广场老桂林停车场旁将被害人韦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灰色小飞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将盗得电动车卖给他人得赃款150元。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国祥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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