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乡**村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众2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日12时左右,被告人谭某某窜到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迁江卫生院大院,将卢某某停放在卫生院大院内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窃走,并将该电动车卖给别人得赃款200元人民币,后因该车没有购车发票、不确定何时新购买的,所以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该车的价格认定申请。
2.2020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街委会迁江大洋超市门口,将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窃走,该被盗摩托车车牌号是:桂G****4。后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罗某某被盗的摩托车进行价格认定,该车辆被盗时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陆仟伍佰玖拾柒元整(¥:6597.00元)。
3.2020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北四176与一川网吧时,发现门口停放一辆巫某某的白色摩托车没有上大锁,被告人谭某某将该摩托车盗窃走。该被盗车辆是一辆白色新感觉牌摩托车,车牌号:桂G****6。后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摩托车进行市场价格鉴定,该车辆被盗时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陆仟玖佰玖拾元整(¥6990.00元)。案破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公私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燕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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