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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汉族,专科毕业,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村委******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乐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谭某某在********有限公司**分公司工程部任职施工员。2019年12月,谭某某在协调其公司施工过程产生的问题时与被害人王某某认识。谭某某告诉王某某其公司在**乡**村会有一个项目将在2020年开标。谭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忙也没有决策权力的情况下,表示会帮王某某成功竞标该项目。2020年2月左右的一天,在乐安县城********中心附近,王某某给了谭某某2万元现金要谭某某帮忙运作投标,谭某某答应帮忙运作。之后自2020年3月17日至4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陆陆续续以借用、交押金、请客送礼等理由骗取王某某10.4万元。期间,2020年3月20日该工程已经开标,且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正式离职,谭某某隐瞒上述事实,于同年3月23日、3月30日、4月6日继续骗取谭某某钱财。被告人谭某某在收取了王某某钱款后,仅仅在口头上向同事问过该工程情况,事实上并没有帮助王某某做过竞标事宜,直至案发。被告人谭某某骗取王某某的12.4万元已经被其用于生活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说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被告人入职离职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潘某某、谢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诈骗他人钱款12.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官:戴昂兴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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