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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县,住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因保候审期间违规驾车被没收保证金,并被重新收取保证金。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21时54分许,车辆驾驶员谭某某(男,身份证号:5110231981********)涉嫌饮酒后驾驶员一辆车牌号为川MN****绿色**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经血样中的乙醇含量检测驾驶员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9.7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证被依法吊销后,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抽血照片;

2.书证:有查获经过、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2019】809号;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电子笔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乙醇含量为119.763mg /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学军

     麻松涛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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