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依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惠州市**区**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乡**村**队**号)。2000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依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依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与刘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预谋抢劫。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与王某某乘坐刘某某驾驶的黑E****6号灰色捷达牌轿车,先后在黑龙江省肇东市、安达市、依安县、青冈县、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抢劫作案六起。
1.2011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三人驾车来到黑龙江省肇东市正阳南十四道街永乐迪KTV门口,谭某某、王某某将被害人裴某某(女,18岁)强行拽上车,抢走人民币60元及诺基亚牌128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一部。后三人将手机丢弃,抢得现金被挥霍。
2.2012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三人驾车来到黑龙江省安达市十一道街附近,谭某某、王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女,49岁)强行拽上车,抢走人民币1500元、三星W699型手机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5000元)、铂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375元)、铂金耳钉一只(价值人民币475元)、猫眼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800元)。后三人将手机丢弃,抢得现金及其他物品销售得款被三人均分后挥霍。
3.2012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三人驾车来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新区街附近,谭某某、王某某将被告人齐某某(女,38岁)强行拽上车,抢走黑色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5000元)、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及人民币100元。后三人将手机丢弃,抢得现金及貂皮大衣销售得款被三人均分后挥霍。
4.2012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三人驾车来到吉林省前郭县七粮店附近,谭某某、王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女,23岁)强行拽上车,抢走黑色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23000元)、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00元)、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6000元)、钻石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4000元)及人民币960元。后三人将手机丢弃,抢得现金及其他物品销售得款被三人均分后挥霍。王某某归案后,戒指被追回。
5.2012年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三人驾车来到黑龙江省依安县佳合阳光小区,谭某某、王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女,46岁)强行拽上车,抢走灰色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76元),LOVEME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及人民币600元。后三人将手机及钱包丢弃,抢得现金被挥霍。
6.2012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三人驾车来到黑龙江省青冈县盛世嘉园小区二号楼四单元门口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女,42岁)强行拽上车,抢走其裘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3000元)、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723元)及项链坠(价值人民币1882元)一个、高仿雷达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00元)、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元)、深绿色挎包一个(价值人民币50元)及人民币200元。后三人将手机丢弃,抢得现金及其他物品销售得款被三人均分后挥霍。
综上,被告人谭某某共抢劫作案六起,抢得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3951元,王某某归案后,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一枚戒指被追回。
经侦查,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在广东省惠州市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捷达牌黑E****6号小型客车、戒指(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裴某某、周某某、齐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依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手机等的价格鉴定建议书等;
7.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多次劫取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谭某某在犯罪中积极参与并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其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松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依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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