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1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谭某某从上线吸毒人员处以350元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被告人谭某某与他人吸食部分毒品后,于次日4时许在长沙市开福区荷花池社区毛亭子巷94号301房内将剩余的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部分甲基苯丙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在其暂住的长沙市开福区**路**小区**栋**室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再次在该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乙、张某甲、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宁乡市公安局黄材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甲基苯丙胺试剂检测,被告人谭某某,吸毒人员张某乙、陈某某、张某甲、周某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信详单、涉案房屋登记表、交易合同等书证、物证;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且在其居住的房间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亚军
检察官助理梁伟博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