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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谭某某和朋友李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大帝花园附近李某某家吃饭,期间饮酒若干。同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渝A0****福特牌小型轿车从李某某家出发准备回家,沿南岸区南山公园北路行驶至南岸区南山公园路双龙井路段一弯道处,因操作不当车辆撞上路旁护栏,造成车辆受损无法移动的单车交通事故。路过群众报警后谭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现场对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谭某某带至重庆市南岸区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备检。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3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行驶路线图》、《110接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车辆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瑞祥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359****、17815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二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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