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132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在本市从落下闳大道往巴都大道行驶,当行至巴都大道2号阆中市人民医院外时,与从巴都大道往阆中市人民医院方向行驶的由何某某驾驶的川R*****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经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何某某修车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现场勘验等笔录;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何某某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开均
检察官助理:李 刚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联系方式:1899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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