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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户籍地址盘州市**镇**路**号,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宿舍**栋**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继续对其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贵BD0****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从盘州市金秋路往体育场方向行驶,于2时11分行驶至盘州市竹海西路200米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4mg/100ml,民警随后将谭某某带至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12月30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花                                             检察官助理 杨科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卷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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