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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41985********,汉族,高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小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 5月8 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 月19 日凌晨1时38 分,被告人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R灰色宝马牌小型汽车,沿洪山区路狮南路高架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洛狮南路高架华农上桥处时,被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谭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5.94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 证人华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 查获现场及抽血现场视频、照片资料;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芑

检察官助理:王林子

2020年6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22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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