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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现住宜昌高新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8五羊本田牌普通摩托车沿宜昌高新区五峰民族工业园长乐大道行驶至珠宝园1号门前路段时,被右转驶入长乐大道的鄂E****6号小型客车撞倒在地。鄂E****6号车驾驶员谭某甲拨打急救、报警电话,民警赶赴现场,谭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抽血检验,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车辆等物证及照片;2.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谭某甲、邹某某、尤某某等人的证言;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及照片;6.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双梅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高新区**镇**村**组其家中,电话1348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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