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园**路**号**单元**号,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园**号楼**单元**。2011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7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晋A****7号黑灰色常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市迎某某沿南内环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桥中间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亚思
检察官助理:贺永博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3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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