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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曾佑均、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1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周某甲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被告人谭某某家中沿乡村道路往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河坝社区赵家岩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河坝社区下高洞路段处时,因过弯操作不当,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侧翻在公路上,造成被害人周某甲头部受伤送医,2019年6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8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传唤后主动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夏坝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周某甲的近亲属人民币伍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乙、梁某某、周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车辆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爱苹

检察官助理秦竟超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电话:1592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一百一十九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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