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路**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7时19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雅迪”牌两轮电动摩托车,在重庆市永川区沿文曲路由西向东行至文曲广场公交车站路段时,因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发现横过马路的行人并采取避让措施,进而将横过马路行人张某某撞倒。张某某受伤后被送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救治,谭某某随即在现场驾车搭载张某某的儿子罗某某赶至医院,谭某某明知罗某某报警并留在医院直至被民警捉获。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24日0时40分,张某某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谭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诊断证明书、雅迪电动车合格证、收据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车辆属性鉴定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系自首,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李新鑫 |
检察官助理 |
:熊小舟 |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路**号**幢**,联系电话15523306****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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