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7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7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沟**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杜某某经共谋后,在沙坪坝区新桥村石梯沟组45号附近,窃取被害人蒲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兴邦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后逃离现场。经认定,被盗的兴邦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20元。
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车辆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截图、车辆相关证书及购车票据等书证;
2.被害人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扣押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杜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杜某某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杜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杜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志华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沟**,联系电话:1862364****;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沟**号,联系电话:1398391****;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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