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庆丰,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户籍地)。被告人谭庆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被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未执行)。被告人谭庆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庆丰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谭庆丰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庆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 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谭庆丰携带一拎包在湖北省咸宁市咸通高速马桥收费站处搭乘牌号为沪D0****的长途客运汽车,去往江苏省南通市。当日下午17时许,该车途经南京市浦口区沪蓉高速星甸检查站时,被告人谭庆丰被查获,对其进行尿样检查,结果为甲基安非他命类呈阳性,同时在其携带的拎包内查获五包毒品疑似物,合计净重量为37.41克。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检测:其中四包毒品疑似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包毒品疑似物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谭庆丰于2019年12月11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被告人谭庆丰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谭某某、余某某、杜某某、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庆丰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附扣押清单)、人身检查笔录、毒品疑似物称量取样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庆丰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夏联合
附:
1.被告人谭庆丰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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