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3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广西省龙州县龙州**路**号**栋**单元**室,暂住南宁市江南区**小区**栋**室。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西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5日日由西安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03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号。2015年3月3日,唐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西安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5日由西安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唐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6月,被告人谭某某从南宁当地毒贩“师父”手中购买大麻,除自己吸食外,多次贩卖给被告人唐某某,牟取非法利益。2019年9月初,谭某某通过网络联系毒贩“群主”从美国购买大麻200克,2019年10月11日,谭某某购买的大麻寄至南宁后,谭某某告诉唐某某让其一同去邮政快递取大麻,唐某某同意。当日16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南宁市江南区中国邮政快递江南营业部将前来取包裹的被告人谭某某和唐某某先后抓获,当场从谭某某取到的包裹内查获疑似大麻绿色植物两包,共计净重203.64克;后公安人员从谭某某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小区**栋**室暂住处查获疑似大麻绿色植物一包,净重68.95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绿色植物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3.刑事科学鉴定书;4.微信聊天记录;5.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从境外购买毒品;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走私毒品,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谭某某、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振耀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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