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兴华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698号

被告人谭兴华,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村**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楼。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兴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谭兴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中国工商银行营业厅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净重0.24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净重0.09克)给王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及毒资。民警当场另从谭兴华裤兜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净重0.29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净重0.0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谭兴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兴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兴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兴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兴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兴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兴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兴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亮

检察官助理  宦  晓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谭兴华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