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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非法邮寄弹药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8〕39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道**居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邮寄弹药,于2018年5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邮寄弹药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9日报请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9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春节开始,被告人谢某甲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上代理买卖铅弹,并化名“谢某乙”通过茂名市**达快递有限公司**开发区营业部邮寄给买家。

1.2017年5月15日左右,被告人谢某甲通过上述邮寄的方式将485发4.5毫米的气枪铅弹贩卖给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工业区**号的周某某(另案处理)。

2.2017年5月21日左右,被告人谢某甲通过上述邮寄的方式将490发4.5毫米的气枪铅弹贩卖给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号的丘某某(另案处理)。

3.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谢某甲将29份装有气枪铅弹的快递包裹交给郑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寄快递件给他人,后郑某某将上述包裹拿到茂名市**达快递有限公司**开发区营业部处邮寄。2017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茂名市**区**路韵达快递点起获上述包裹,包裹内合计共19923发气枪铅弹,经鉴定,其中2472发为4.5毫米的气枪弹,含铅元素;17451发为5.5毫米的气枪弹,含铅元素。

2017年5月28日19时,民警在被告人谢某甲的茂名市**区**街道**村**号住宅内查获79977发气枪铅弹。经鉴定,其中41908发为4.5毫米气枪弹,其余为5.5毫米气枪弹,均含铅元素。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谢某甲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古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邮寄弹药共计100875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邮寄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美青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四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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