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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3月21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4月17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甲在横县**镇开设经营管理**休闲城,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在该休闲城内吸食、注射毒品。2012年至2017年期间,公安机关多次在**休闲城查获多名吸毒人员。2017年6月1日凌晨1时许,梁某甲、陶某甲等人出资开了**休闲城二楼VIP包厢后在包厢内容留罗某某、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周某甲、卢某甲等人出资开了**休闲城三楼V1包厢后在包厢内容留余某某、唐某等人吸食毒品。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二楼VIP包厢内当场抓获涉嫌吸毒的梁某甲、龙某某、陶某甲、罗某某、刘某某、陶某乙、梁某乙、陈某甲、卢某乙、谭某某、李某甲、谢某乙、李某乙、谢某乙、钟某某、黄某某、劳某某、吴某某等人(尿样中氯胺酮检测均呈阳性),在三楼V1包厢内当场抓获涉嫌吸毒的周某甲、余某某、滕某某、卢某乙、周某乙、陆某某、颜某某、唐某等人(尿样中氯胺酮检测均呈阳性),并在两包厢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及疑似吸毒工具。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及疑似吸毒工具中均检出毒品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及吸毒工具;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龙某某、梁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作为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贤丽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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