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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76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林某甲(另案起诉)、陈某某(另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成立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以奖励红包、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投入的资金,并于2015年10月下旬注册成立深圳市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甲是幕后老板,并由张某某(另处理)代持18 %股份、由林某乙代持12 %股份、由谢某某代持70 %股份。陈某某占有5%的利润提成。公司由林某甲的侄子林某丙(另案起诉)全权管理,被告人谢某某任行政总裁(CEO)、范某某(另案起诉)任运营总监、关某某(另处理)任市场策划总监、杨某甲(另处理)任首席风控官,并聘用多名客户服务人员、财务人员。

该公司对外宣称在互联网上注册投资平台以首次投资返回888元人民币现金奖励红包,及年利息10 %等回报的手段吸引客户投资,并利用拍摄的虚假视频、组织被害人到公司参观等方式,虚假宣传,夸大事实,诱骗被害人投资,被害人在深圳市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网站投资后,投资款项进入第三方托管平台易宝支付公司。2016年1月6日至6月27日期间,共收到被害人吕某某、洪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杨某乙、段某某等6099位会员投入资金26500521.00元人民币,除部分为引诱被害人投资返还的红包、利息及被害人本金返现外,其余款项陆续被林某甲控制的银行账户提现或消费,据为己有。至2016年6月28日,该公司人去楼空。

被告人谢某某在该公司担任行政总裁,明知是虚假宣传的广告,仍然伙同范某某通过视频在网络上向群众宣传介绍投资深圳市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资金100 %安全、业务100 %真实等等,诱使投资者投资深圳市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项目。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广西桂平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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