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份,被告人谢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湖北省黄梅县**镇**村**道观安装自制简易变压器(俗称“电猫”),在道观附近架设电网(即“铁丝”)连接在电网上,侥幸认为不会有人出入此处,在夜间采取电网通电后电击的方式狩猎野生动物。同年12 月6 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在邹家洞道观开启电网。约次日0时许,被害人柳某甲等人途径电网附近时,柳某甲不幸触电倒地。经赶赴现场的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柳某甲系生前遭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梅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被告人谢某某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等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3、陈某某、王某某、商某某、洪某某、涂某某、柳某乙、洪某某、程某某等八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指认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因在**镇**村**道观安装自制简易变压器,架设电网,采取通电后电击的方式狩猎野生动物,导致一人触电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柯国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黄梅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文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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