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街**号,现住平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已追诉)等人在平江县天岳开发区碧潭新村、“柯唯咖啡”等地开设麻将馆,邀集徐某甲、黄某某、曹某某等参赌人员以打红中转转胡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一天开设三场,每场参赌人数20人以上。期间,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安排林某某、李某己按每人每场50元收取场子费进行抽成,并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平江县公安局关于省扫黑办移送线索(S20190085)核查办理情况报告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张某甲、彭某某、李某甲、陈某甲、汤某甲、朱某某、洪某某、余某甲、徐某甲、黄某某、邓某某、曹某某、李某乙、王某某、赖某某、陈某乙、徐某乙、钟某某、李某丙、李某丁、余某乙、曾某甲、汤某乙、唐某某、李某戊、杨某某、张某乙、曾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文平、荣辰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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