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如皋市**铸造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如皋市**镇**居**组**号,现租住于如皋市**街道**居**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31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0年7月21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长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间,冒充如皋市**医院医生身份,分别以借款周转、以内部价代购药品等名义对被害人单某某、印某某、陈某某实施诈骗,共骗得人民币1471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日至同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以承兑汇票暂时无法兑现、需借款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单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以南通*院院长的父亲去世、需借款随礼为名骗取被害人印某某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以帮被害人陈某某的母亲从如皋市**医院以内部价代购药品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418元;同月20日,其又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向被害人单某某退还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涉案药品;
2.如皋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单某某、印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侦查人员调取的被告人及被害人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宏亮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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