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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47********,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丁,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戊,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己,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联合镇际兜小区112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庚,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0********,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辛,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壬,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联合镇洋中自然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癸,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A,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B,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戊、谢某丁、谢某壬、谢某己、谢某癸、谢某辛、谢某庚、谢某A、谢某B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7月2日尤某某公安局补查重报。2019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陈某乙在尤某某联合镇联合村岭头部的山林里盖养鸡场,该养鸡场离谢家祖坟比较近,陈某乙养的鸡经常到谢家祖坟刨食、拉大便。2019年1月25日早上,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戊、谢某丁、谢某壬、谢某己、谢某癸、谢某辛、谢某庚、谢某A、谢某B到被害人陈某乙的养鸡场同被害人陈某乙协商将养鸡场的鸡棚迁移的事项。当天早上10时30分许,因陈某乙不肯写字据保证将养鸡场迁移,双方协商不成,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戊、谢某丁、谢某壬、谢某己、谢某癸、谢某辛、谢某庚、谢某A、谢某B走到被害人陈某乙的养鸡场内,使用锄头、柴刀、石头、木棍等工具将被害人陈某乙养鸡场内的水泥瓦、篷布、竹片横梁、窗户、玻璃、储水桶、电泵损毁,同时造成被害人**养鸡场的12只母鸡被砸死。2019年3月20日,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陈某乙养鸡场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2623.12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戊、谢某丁主动到尤某某公安局投案;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谢某壬、谢某己、谢某癸、谢某辛、谢某庚主动到尤某某公安局投案;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谢某A主动到尤某某公安局投案;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谢某B主动到尤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收款单据、销货清单、证明等;2.证人姜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曹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陈某甲、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戊、谢某丁、谢某壬、谢某己、谢某癸、谢某辛、谢某庚、谢某A、谢某B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戊、谢某丁、谢某壬、谢某己、谢某癸、谢某辛、谢某庚、谢某A、谢某B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2623.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娇

检察员:曾爱梅

2019年7月22日

附:

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057****);被告人谢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090****);被告人谢某戊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058****);被告人谢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1593****);被告人谢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6248****);被告人谢某癸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697****);被告人谢某壬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083****);被告人谢某辛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085****);被告人谢某己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0598****);被告人谢某庚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6050****);被告人谢某A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6830****);被告人谢某B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5976****)。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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