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住渌口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我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在其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谢某某经人介绍与尹某某处对象,后两人在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生活在一起,至2018年7月份左右两人分手。谢某某认为双方在一起生活过程中,其为尹某某花费过多、付出很大而心生怨气,想从尹某某处搞点钱财回来。2018年5月份左右,谢某某趁无人之机,将尹某某放在其房屋进大门右侧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五张门共五片钥匙带走。2019年12月底,谢某某得知尹某某未在家,遂起意将尹某某家冰箱和洗衣机盗走,于当晚23时许带上尹某某家钥匙推着自家的“土车子”窜至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尹某某家,持钥匙将大门打开,后谢某某来到尹某某家进大门右侧卧室衣柜内寻找财物未果,随后来到餐厅处,将一台型号为BCD-187WEC的美菱牌冰箱搬至堂屋,因怕造成冰箱损坏,谢某某在尹某某家客厅里面的卧室床上找到一床旧被子后,将该被子铺在“土车子”上,再将冰箱放在“土车子”上,随即将该冰箱送至自己位于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的家中,随后谢某某再次来到尹某某家,以同样的方式将尹某某放置在餐厅窗户边的一台型号为TG60-Q1060E(S)的小天鹅牌滚筒洗衣机盗走。因怕被人发现,谢某某将盗来的物品藏于自己家中。2020年8月3日,经株洲市渌口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谢某某盗窃的冰箱、洗衣机进行价格鉴定为2400元。案发后,谢某某已将被盗物品全部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车子”、冰箱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对案笔录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乾
检察官助理:李书盈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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