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Z46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86号“优鲜来超市”附近,发现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快递员吴某某驾驶的“顺丰快递”三轮车停放在人行道旁,趁被害人吴某某派件离开之机,盗走放于三轮车旁的二个顺丰包裹,内有价值4029元的“阿迪达斯”牌运动鞋1双、价值6450元“华为”牌手机1部,后留为自用。
2、2020年8月26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广场路149号“金龙美景”小区附近,发现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快递员刘某某驾驶“顺丰快递”三轮车正在派件,遂使用手机虚构上门取件订单,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金龙美景”小区内上门取件离开之机,盗走“顺丰快递”三轮车内二个包裹,内有苹果8手机1部、OPPO牌手机1部、户口本一本,后将苹果8手机留为自用,OPPO牌手机丢弃,户口本放于家中。经鉴定,被盗苹果8手机价值人民币1220元,被盗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0元。
3、2020年8月28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建设路,发现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快递员李某某驾驶“顺丰快递”三轮车正在派件,遂使用手机虚构上门取件订单,并尾随李某某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建设路47号“周大生”珠宝店外,趁李某某派件离开之机,盗走“顺丰快递”三轮车内一个包裹,内有价值77元的周大生足金饰品1个,后丢弃。
4、2020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建设路2号遥感院小区20栋1单元4楼12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关某某父亲放在门口鞋架上的二个包裹,内有价值688元的“蒂普提克”牌走马灯香薰蜡烛一个、价值373元“CPB”牌隔离霜一支、价值258元“阿玛尼”牌唇釉一支。随后谢某某发现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快递员郑军驾驶“顺丰快递”三轮车正在小区内派件,遂使用手机虚构上门取件订单,将被害人郑军骗至该小区20栋1单元门口,趁郑军上楼取件离开之机,盗走“顺丰快递”三轮车内三个包裹,内有价值6179元的周大生金Au750钻石女戒1枚、价值2752元的周大生铂Pt950男戒1枚、价值4455元周六福金Au750钻石戒指(镶嵌1颗钻石)1枚、周六福金Au750钻石戒指(镶嵌2颗钻石)1枚、价值658元网易有道词典笔1支。后将走马灯香薰蜡烛丢弃,将其他物品放于家中。经鉴定,被盗Au750钻石戒指(镶嵌2颗钻石)1枚价值人民币4353元。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9月3日去周大生珠宝店置换所盗窃的戒指时被店员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追回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检察官助理:林方旭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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