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油锯手和工人将其以人民币8000元价格从村民钟某某处购买的位于顺昌县**镇**村019林班02大班053小班(二类),19林班4小班(山定),土名“***”山场的杉木全部砍伐。后被告人谢某某将木材大部分用于修建自家住宅屋顶,剩余约3立方米的木材卖给**镇某某某木材加工厂,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经鉴定,该山场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42.9839立方米。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林权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范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4、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建平
2020年7月7日
附:
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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